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它包含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基本内容,还可以包含借款利息、逾期利率、还款时间等。如果说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借条转卖,是否合理呢?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
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点击“借条转让”这四个字,就会跳出很多条个人发布转让信息,发布者不但会将借条拍照上传,也会简单写出有关借条的信息,大部分发布者表示,自己无力要回欠款,才会以低于欠款的价格转让借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不具有可转让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转让后应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受让债权的第三人以因欠款事实不真实、不存在为由,主张债权转让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是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应当向债权人主张权利。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性确认后受让债权的,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履行的,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转卖欠条的主要风险就是,确认欠条所记载的欠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以及该债权是否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
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 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 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
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