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明确: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垫付抢救费用,还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adminmo 发表于2025-08-19 浏览34 评论0
【导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闵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殷某芝受伤,殷某芝请求由承保闵某车辆交强险的某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某甲保险公司称交强险条款约定驾驶人醉酒驾驶情形下某甲保险公司仅须垫付抢救费用,无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违反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