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如何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adminmo adminmo 发表于2026-02-22 22:51:06 浏览31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原告江某



“法官,我早就离职辞任了,为何强制执行案件要对我进行限高?”


法官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仍为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定代表人亦不得实施相应的高消费行为。”


原告江某

“我与公司经营无任何实质性关联,仅为挂名,我多次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公司就是不配合,这可怎么办?”


法官

“鉴于当前情况,你可以以公司为被告请求变更公司工商登记,提起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张某申请执行北京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对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江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无法实施高消费行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江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限高纠正申请,称因其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委任为法定代表人,但早在2023年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离职辞任后多次请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但公司均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法院经审查认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本案中,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江某,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限制消费,江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法实施高消费行为。江某随即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涤除江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江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被涤除后,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经审查,江某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依据相关判决已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最终解除了对江某的限制消费措施。



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何法定代表人会被“限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相应的高消费行为。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影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如何寻求救济?

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未果后,可以公司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请求变更登记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未参与公司经营,亦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无法通过公司自身程序辞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时,可诉请司法确认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涤除身份登记。


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如何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高?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原法定代表人可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纠正申请,执行法院在收到书面纠正申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若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法官说法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限制消费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其公司负有责任的人员,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身份,法律推定其代表公司意志并负担相关责任。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可通过公司内部协商后办理变更登记,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无法进行变更的,可通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或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或涤除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限制消费措施的纠正,法院将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解除条件的原法定代表人,可解除对其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提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金蝉脱壳”“换马甲”规避执行的“歪路”不可走,诚信履行债务才是解除强制措施的“正道”。


作为被限高的挂名法代,建议做如下操作: 1.搜集证据,如在未撕破脸时,搜集作为挂名法代的证据,譬如《关于某某担任名义法定代表人的确认函》由实控人签字及公司盖章; 2.协商调解,请求在一定时间内变更法代及董事或者经理职务; 3.如协商无效,发出书面的《辞任通知》,要求限期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并通过EMS邮寄实控人、公司人事及公司的办公地址; 4.委托律师整理材料起诉,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经审理判决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涤除登记。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