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很多被执行人会有出租不动产、动产等收取租金的情况,不动产或动产可以是被执行人自己名下的,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名下的。此时,应当怎样执行该笔租金?
司法实践中,对执行租金有不同的认知。有些法院认为租金属于“债权”,有些法院则认定为“收入”。认定为收入或债权,需要采取的措施不一致,实施途径等也不一致。若认定租金为债权,需要向承租人(即次债务人)发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若认定租金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则执行法院可以发出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租金进行扣留、提取。
其实,两种观点各执一词的原因在于:1、对主体资格有争议,收入的主体是否仅限自然人?2、对收入和债权的给付周期及连续性特点有争议。本文通过两个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1:(2018)最高法执监487号【认为租金属于债权】
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执行规定》第3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上述规定中的“收入”,系指自然人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等。本案中,募旗融信中心主张潍坊美爵公司与山东天翔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潍坊美爵公司有按期支付租金之义务。山东天翔公司是公司法人,并非自然人,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执行规定》第36条规定的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况。因此,本案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执行规定》第36条规定直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天翔公司在潍坊美爵公司处的租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与上述案例持相同观点的还有(2023)最高法执监417号案、(2022)冀执复41号案,等等。
案例2:(2021)鲁09执异20号【认为租金属于收入】
法院认为,收入是次债务人对被执行人经常性、单向的、金额较固定的给付,而到期债权一般是一次性、单向的金钱给付。本案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关系对长河公司享有经常性、单向的、金额较固定的给付,其性质属于收入。本案执行过程中,并未向长河公司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长河公司主张本案执行标的为到期债权,属于认识错误,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与上述案例持相同观点的还有(2022)鄂02执复93号案、(2019)粤53执复19号案,等等。
我们倾向于认为,执行租金适用收入的相关规定。主要原因如下:
1、从某种角度上说,收入也是一种债权,只是具有持续、单项的特点。收入一般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股息、红利并非只有自然人可以取得,法人等主体进行投资后也可以取得。租金的给付具有单项、直接、时间固定、金额固定、持续性等特点,其与工资、奖金、股息等收入的特点十分相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等并未明确指出,扣留、提取只能适用于自然人。部分观点认为在执行中对收入仅仅是自然人享有的工资、劳务报酬等,有些片面。
为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执行收入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租金时,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租金进行扣留、提取。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
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