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概述
二、管辖
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四、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五、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六、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程序
七、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正当目的的判定
八、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材料的具体方式
九、其他问题
概念界定: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
查明事实:
(1)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被告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条。
常见问题:
1、法律条款援引
股东知情权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当无争议,分歧在于适用的法条究竟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还是二十七条。
分歧源于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二十六条(现为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后2017年、2021年两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均保留了上述规定。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是否适用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本条规定的诉讼可基本概括为‘公司诉讼’”;“在一般意义上,公司诉讼可以理解为是因公司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对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是否由公司住所地管辖,要综合进行判断分析,包括‘纠纷是否涉及公司利益、对该类纠纷的法律适用是否适用《公司法》’等”。
按照上述观点,股东知情权纠纷应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管辖。但事实上,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样可以得出股东知情权纠纷由公司住所地管辖的结论。鉴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未明确列明股东知情权纠纷适用该条之规定,在援引法律条文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宜。
查明事实:
(1)原告是否提供了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相应凭证;(2)原告的上述凭证能否推定其在起诉时仍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3)公司提出抗辩的,区分是对股东身份的抗辩还是对原告行使知情权的抗辩,审查对股东身份的抗辩是否成立。
法律适用: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常见问题
1、股东身份的确认
查明事实:
(1)被告是否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2)被告成立或者改制成为公司的时间;(3)被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查明事实:
(1)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对象以及时间范围;(2)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界定。
法律适用: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查明事实: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一般资料是否须履行前置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向公司提出过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出查阅请求的方式,公司是否收到了查阅请求;
(4)公司是否拒绝提供查阅或者在15日内未予回复。
查明事实:
(1)股东是否提出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请求;(2)该公司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3)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是否正当。
法律适用: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
常见问题:
1、如何判定查阅目的的正当性
查明事实:
(1)股东提出的请求是委托他人查阅还是借助他人辅助实施查阅;(2)受托人的身份;(3)股东提出的请求是查阅、摘抄、复制、拍照还是拷贝。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